勒流慈善会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勒流慈善会              发布时间:2021-02-05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慈善会

                                                                                                                     


勒流慈善会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慈善组织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勒流慈善会参考《顺德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顺府办发[2015]157号文)和《佛山市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顺民社发[2018]297号文),并结合本街道社会救助实际情况开展救助工作。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救助类别

本街道内开展紧急救助、一般救助、生活资助、外来工救助、其他特殊救助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紧急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的紧急救助。

(二)一般救助:主要是以勒流户籍人员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聘请护理员看护照顾的,其费用开支超出申请人及其家人承受能力,生活陷入困境。而通过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途径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而给予补充性的救助。

(三)个人生活资助:对勒流户籍范围内因不符合低保政策而脱贫的对象或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其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可通过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方式进行救助。

(四)外来工救助:在勒流街道工作满一年以上,持有效顺德区居住证满半年以上的并购买社会保险满半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者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给予临时性的救助。

(五)其他特殊救助:在本街道内对流浪乞讨、被遗弃、被虐待、被伤害、被拒绝赡养、或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的对象;或有事故责任方,但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给予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慈善救助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家庭先自救,政府主导救助,社会帮扶,慈善救助作补充;

(二)尊重生命,应救尽救,及时施救,履行公益慈善职责;

(三)实地走访,审核严谨,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第四条  慈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配合勒流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民生保障性工作。

第五条  各村(居)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申请者拒绝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的。

(二)拥有非经营性用途汽车超过1台的家庭,汽车现价大于5万元。(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三)拥有住房两套以上的家庭(遇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 1、房屋产权人因有精神、智力问题,不能通过买卖、出让等方法处理产权自救的;2、房屋产权人中有属因房屋通过继承、受赠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3、所持房屋属农村宅基地,通过出让、房屋自救存在实际困难且自负费用超过2万的);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原因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非法组织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

(六)家庭成员中持有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盈利机构的;

(七)拒绝配合调查核实,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紧急程序适用于紧急救助类别,一般救助、外来工救助、生活资助、其他特殊救助适用于一般程序。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救助:

一、经过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临界对象,特困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其他困难的勒流户籍人员和外来务工人者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其他困难群众)

第九条  救助条件:

一、勒流户籍的其他困难群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顺德区月低保标准3倍的城乡居民;

(二)经勒流慈善会核查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来务工者必须在勒流街道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持有效顺德区居住证满半年以上。

(二)外来务工者必须在我区购买社会保险满半年及以上。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勒流户籍人员, 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凡认为符合外来工救助条件的,可向居住证申领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助困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具体原因,提供如下材料:

(一)家庭或个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低保证、五保证等接受社会救助的证明材料,或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非本区户籍居民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三)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上述原件被社保经办机构、或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收存,则提供由收取机构盖章确认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以及由人社部门出具已救助金额证明原件。住院期间产生的护工费用需提供服务单位发票,自费药需提供合规发票。(单据有效期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期限内);

(四)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 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需要签订诚信承诺书。

(六)提交申请者家庭成员财产情况资料,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流水凭证,需符合如下要求:

1、能清晰反映申请日前6个月以内银行流水的情况;

2、包括工资、社保金、养老金、股份分红、医疗费等收支内容;

(七)原则上,申请人如提供以下资料,将不纳入评估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效证明:

 1、新开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记录;

2、专项缴交水电费、电线费等的银行存折(若该存折承担货币财产存储和家庭主要开支功能的除外)。

(八)其他特殊情况处理:

1、收入证明必须由用人单位或村居开具;

2、申请方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交易流水记录在申请前6个月发生大额支出(一个月累计超过2万元的支出,视为大额支出),需书面说明大额资金的用途去向。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不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可不予受理医疗救助申请,书面告知并作退件处理。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齐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如有由勒流慈善会发现符合申请救助个案,移交到村(居)民委员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勒流慈善会在调查核实阶段结束后,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批准给予助困帮扶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后的申请人需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协助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 3 日。

第十五条  紧急程序

对于紧急救助类别的对象,对象可向所在村(居)委会或慈善会提出申请,勒流慈善会进行调查核实之后立即开展救助工作。情况紧急的可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六条  一般救助类别中,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特殊病种,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临时救助、社会救助之后,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原则上给予救助,一年内最多可申请两次,慈善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核查审批,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

第十七条  个人生活资助类别中,其个人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的80%

第十八条  其他困难群众因医疗过程中产生必要且合理的护工费、自费药(要有药房合规发票),通过政府临时救助后,自付费用仍超过1.5万元以上的,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救助,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孤寡、特困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比例可放宽到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每年最多可申请4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注:护工费、自费药必须合理、必要)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九条  勒流慈善会核查后,提出建议救助金额,救助金额由勒流慈善会和村(居)委会或福利会按8:2负担(除个人生活资助类别、外来工救助类别外,紧急救助、一般救助、其他特殊救助每个申请个案村居最少负担500元),村(居)委会或福利会将负担救助金额部分先行缴付给勒流慈善会,由勒流慈善会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勒流慈善会严格按相关规定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救助管理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内容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慈善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救助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按相关规定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救助金的。

第二十五条  法定义务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导致申请人生活陷入困境,慈善会对申请人给予救助的,慈善会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义务人追讨救助金。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勒流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202122日开始试行。


附件:勒流慈善会救助困难群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