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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慈善会章程1
————2016-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张槎街道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由我街道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在张槎街道内从事慈善事业的地方性、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接受社会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捐赠,筹集资金,帮助我街道困难户、残疾人士以及其他因病、因灾造成特殊困难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帮助我街道对口帮扶的贫困地区,扶危济困,造福社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槎街道社会工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建槎路1号8号楼3楼。条件成熟后另设办公场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慈善募捐。动员和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开展赈灾、助困、助老、助残、助学、助医等“冠名基金”募捐和其他慈善募捐活动,壮大慈善会的经济实力,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
    (二)扶贫解困。资助本街道户籍的特困家庭;对遭遇突发意外造成生活困难或患危重病的本街道户籍家庭、群众进行特殊救助或临时救济。
    (三)扶弱助残。资助本街道户籍的特困残疾人和困难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贴和康复治疗。
    (四)助学。资助本街道户籍的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的高中、中专和大学(大专、本科)。
    (五)特殊人员救助。资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特殊人员,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和协助返回。
    (六)定向捐助。按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定向捐助。
    (七)资助本街道的福利事业。
    (八)资助我街道对口帮扶的贫困地区。
    (九)根据形势的发展,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第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向本会登记的民政部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方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展募捐活动前须将《募捐方案》报向本会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慈善事业,为慈善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发挥较好的作用;
   (五)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不符合入会条件的,不予入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聘请名誉会长及名誉副会长若干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1 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按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要求,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处理及管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理事、副秘书长等事项;
    (四)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及需要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办事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三)提出本会秘书处及其内设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人员安排计划,交理事会决定。
    (四)对社会救助行为立项,并将《项目方案》或《项目意见书》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且具较大影响力的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单位代表等,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任为本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不参与本会日常运作,可应邀参加慈善会的大型活动及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会内部监督机构,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二)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善款的使用情况;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等;
    (四)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五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对助困、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行为立项。
    第三十条 在深入社会调研的基础上为项目设立《项目方案》或《项目意见书》,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专人组织实施《项目方案》或《项目意见书》,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在本会网站发布项目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如有需要,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一项一档,对项目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通知公告、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完整、及时、规范的归档,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招募志愿者。根据慈善活动项目,适时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第六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财产是指资金、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本会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政府资助、增值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产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会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税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并适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管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包括宣传印刷费、慈善活动发生的费用、办公费、财务费用、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建设与维护、业务培训、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等。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截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